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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第三季度楼市政策解读

搜房网  2011-10-19 07:30

[摘要] 从七、八月份的限购“风声”到九月份“金九”陨落为“铜九”,烟台楼市第三季度过得可谓“提心吊胆”加“凄凄惨惨”。烟台究竟能否成功以“限价”为代价避免进入“限购”名单?首套房利率上调,刚需购房者们肩上的担子加重了多少?众人关注的“房产加名税”在烟台有没有实行?此次搜房网小编将第三季度影响烟台楼市的关键政策

 

烟台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 防中介卷款

二手房交易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买方不敢先付款,卖方不愿先过户,该谁先让步?7月中旬,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可选择资金监管机构代存代管,以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有效解决。

烟台第三季度楼市政策解读 

《烟台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代存代管,待买卖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资金监管机构代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市住建局产权产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在存量房屋交易中,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通过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可解决市民在存量房屋交易中常有的“买方不敢先付款、卖方不愿先过户”以及房产中介机构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或者卷款潜逃等问题,有效规避存量房屋交易风险。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烟台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由主管部门委托指定,为买卖双方免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资金监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其延长期限不超过20天,资金监管期间不计息。

《办法》规定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自愿的原则,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自行决定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但不得约定由监管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居间中转,即除主管部门委托指定外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代收代付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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