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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保障房须夫妻共办产权 已购保障房禁投资

新京报  2013-05-10 09:19

[摘要] 新政规定,从今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房和经适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1 入住保障房前将复审家庭住房情况

新政规定,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在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前北京保障房政策中,对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有的从摇号到最终入住,相差有一两年。因此全市将统一执行入住前复审。筛查出摇号之后又获得住房的家庭,使保障房真正提供给需要的家庭。

记者注意到,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并没有纳入。

此外,与前几个环节审核收入、资产、住房不同,入住前的这次审核只审家庭结构和住房。这位负责人说,如果在已购房、等待入住的这段时间里,申请家庭的收入超标了少许也要退出的话,并不人性化。而住房必须审的原因是,保障房就是要解决住房困难,如果有了其他住房,就不需要保障了。

2 随时可查申请者再购房

新政规定,个人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市住建委将随即核对是否是保障房或轮候家庭,如果是的话,其购房和登记情况将反馈给住保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再符合条件,将分别作出停止申请受理、取消申请资格、责令退回已购、已租保障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决定。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这是首次实现了住房保障与房屋权属系统的实时比对。过去我们都是在保障房入住后,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的变动情况。而这次是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的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就立即把这些信息同步传送给我们。

3 已购保障房禁投资抵押

新政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即用于房贷的抵押。未经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同时,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前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双方签订民间借款等行为,将所购保障房抵押,最后因无法偿还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保障房是用来解决自住需求的,不是用来投资或牟利的工具,这次政府明确了态度,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回购保障房政府将统一价

按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过去政府回购的价格是由各区县制定的,各区县不同,有的是按照计税价,有的是按照交易指导价。这可能导致一个经适房项目,有来自不同区县的家庭,那么他们获得的区县放弃回购的价格是不同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

此次新政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

“至于回购的价格,我们也计划全市统一。目前52个老的经适房项目回购价格已制定完成,并将下发各区县。其他经适房项目和今后的项目,也将统一制定回购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对于未满5年的已购经适房,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可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价回购。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原价回购的标准并不合适,因为很多保障房家庭购房时都申请了贷款,偿还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按原价回购,那会导致保障房家庭反而“亏本”了,应按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此进一步研究。

通知规定,如果经适房房主户口已经不在北京了,房子要上市销售,需要由房屋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出具证明,就能解决这部分房屋的上市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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