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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最新政策 补偿金额标准不能政府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2-21 11:19

[摘要] 征地拆迁最新政策,补偿金额标准不能政府定,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缩小征地范围,开放集体土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尽快取消“卖地财政”

马克思说:在生产领域里,分配方式(笔者按:指初次分配)不能由“公平”这个法的概念来确定,而是决定于参与生产的方式。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包括地租的增值)就是应归土地所有者(部分归土地使用者)所得,不能以“不劳而获”“不合社会正义”或“片面”“极端”为由而予以剥夺,否则,就是要求废除地产。

还有人说:现阶段土地财政仍然发挥着社会公益效益,仍有存在必要,不能一棍子打死。言下之意是,土地所有权的价款不能全付给农民,还要留下一部分给国家建设之用。这种意见明显错了。

首先,土地财政是应该有的,不能取消,但要建立在合理的税收的基础上。现在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建立起来的土地财政,不是国际上通行的、正常的土地财政,而是“卖地财政”。国家通过低价征地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上亿亩廉价土地;农民工不能市民化,为工业化提供了几亿廉价劳动力;政府拿走了几万亿元土地增值,又通过土地抵押贷款,为工业化、城市化筹得几万亿元低成本资金;就这样支撑了工业化、土地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低成本的“中国制造”产品得以打入国际市场,赚得3万亿美元外汇,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卖地财政”确实功不可没。但是也要看到这种低价征地制度造成了一些失地农民贫困化,也有人为此跳楼、自焚,以自己的生命对这种制度“死谏”,近年还发展到暴力袭击征地人员,构成官民矛盾。所以,温家宝指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

另外一种说法是:土地市场价格中含有土地的自然增值,这是政府、社会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出来的,应归社会所得,用于社会,所以“卖地财政”来得合理,用得合法。

这个说法,追根究底,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创建的,他把因人口增长、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的地租增长称为自然增长,并提到:“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险,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力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于是,设计了一套制度:在“确保地主得到其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后,对土地因社会进步的“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收归国家。孙中山接受了这套理论,由此制定了“自报地价,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的政策。许多专家和政府官员拿着这个理论来说明,农地按原用途农业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是合理的,“卖地财政”也是合理的。

然而,马克思说:在生产领域里,分配方式(笔者按:指初次分配)不能由“公平”这个法的概念来确定,而是决定于参与生产的方式。在商品经济生产方式下,土地在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作为分配形式就是地租,其交换形式就是等价交换。马克思还说,地租的来源是剩余价值,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之转化为地租,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人投入了劳动,而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恩格斯还直截了当地批评主张“这种(地租的)增值是未经土地所有者干预而形成的,所以不应归他所有,而应该归社会所有”的蒲鲁东主义者说:“他没有察觉到,他这样说实际上就是要求废除地产。”

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包括地租的增值)就是应归土地所有者(部分归土地使用者)所得,不能以“不劳而获”“不合社会正义”或“片面”“极端”为由而予以剥夺,否则,就是要求消灭集体农民的地产。一向实行“相当补偿”的新加坡,2007年改为按市价补偿。一向实行“涨价归公”的中国台湾地区2010年出了一次规模不大的征地纠纷后,也修改法令,按市场价格补偿。我们因为土地补偿费谈不拢,出了那么多次征地纠纷,死了那么多人,难道还不应该尽快修法,尽快取消“卖地财政”,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审未通过是好事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需要明确按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原则;要增加实现开放集体土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修改内容;要增加完善分税制,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以取代“卖地财政”的修改内容。

从对这次修法的社会舆论看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审未予通过是件好事。

一是说明修正案改得还不够,需要补充。还需要明确按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原则;要增加实现开放集体土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修改内容;要增加完善分税制,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以取代“卖地财政”的修改内容。

二是说明对征地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取得社会共识。希望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连同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草案)一起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发动一场大辩论,取得社会共识,才能顺利进行征地制度的改革。(作者系中国老科协国土资源分会土地与环境专业委员会主任。原文题为《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期盼》,大标题、小标题、提要均为编者所加,文章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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