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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条件有哪些?全面开征需要准备三年

新京报  2013-02-06 09:34

[摘要] 日前沸沸扬扬的“房姐”龚爱爱坐拥41套房的消息更是将房产调控再次推上风口浪尖,房产税也被认为是调控的一种方式。有观点认为,房产税应该针对像房姐、房叔这样有多套房的人征收,让他们的房子在市场中流动起来,以增加供应。

房产税试点满两年 否扩大试点或要经人大讨论 

(来源:新华网)

 

1月27日,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上海、重庆试点满两年。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试点已初见成效,但整体评价还需要进一步的数据公布,是否进一步扩大也未定。

各方基本共识:应突出收入调节功能

2011年1月27日,个人住房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先行先试。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税率分0.4%和0.6%,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新购房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额;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税率为0.5%至1.2%。

目前,关于房产税试点两年的信息官方还未公布,而根据上海市地税局2012年11月披露的信息,上海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中2011年认定2万余套,2012年约3万套。在完成认定的住房中,应税住房比例约占20%,其中80%以上的购房家庭是本地户籍。90%的应缴税住房适用0.4%的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

重庆数据则显示,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年,征收税金约1亿元。

2013年起,上海房产税适用税率分界线因与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联动有所提高,如果房屋单价超过27740元/平方米,则按0.6%征收房产税;若低于或等于27740元/平方米,则按0.4%的税率征收,2012年这一税率分界线为26896元/平方米。

 
重庆高档住房应税价格也在今年开始执行新标准,房产税应税价格起点从2012年的12152元/平方米提高至12779元/平方米,是重庆主城9区2012年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6389元/平方米的两倍。

虽然试点已取得初步效果,但税收规模十分有限。对此,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撰文指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试点,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住房消费,并为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编注:1月26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北京出席中国经济年会时称,中国税制改革首推直接税,而“营改增”实际是重大财税改革的导火索,将促进房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加速出台,并带来增值税率下调,以及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他分析,营业税目前是地方政府几乎惟一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的50%甚至更多一些。目前“营改增”试点范围仅涵盖交通运输业和六个现代服务业,只涉及地方税收收入的20%~30%,所以影响还是局部的,“但待‘十二五’末营改增推广到全部,当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不再存在,而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的框架之内时,就意味着地方政府惟一的主体税种就不存在了”,届时,地方政府很难找到另一个税种来代替营业税成为主体税种,所以房产税的开征可能会因此加速。)

房产税破题与楼市调控密切相关,在房产税试点的两年中,关于这一改革的相关讨论不断引发,尤其是征收房产税是否会对房价一剑封喉。但经过一轮轮讨论,官方、专家、业内人士基本形成共识,楼市调控是综合调控,房产税只是手段之一,而作为财产税,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目前更加被重视。

房产税全面推出前应先理清房地产税制

那么,试点两年后房产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一问题仍是悬念,但从目前传递出的信息看,房产税改革应被放置在房地产税制整体改革框架中,涉及一系列环环相扣的综合改革。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2003年,物业税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随后,房产税一词不仅逐步取代了物业税,并列提及的还有房地产税制领域的综合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仔细梳理现行税法可以看出,在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涉及30%至60%土地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3%至5%契税,20%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此外,还涉及土地出让金。

“目前房地产领域的税负较重,尤其是开发环节,收费也较多,存在重复征税,所以房产税全面推出应该是建立在理清整个房地产税制的基础上,它包括一些税种的合并,有增税也有减税,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替代性的税,而不是凭空增加一种税。”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说。

在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上,业内观点不尽相同。经济学家华生认为,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逐步降低开发环节的税负,增加转让环节的税负,然后逐步开征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最后开征针对房产的遗产税,但这些都应做差别化的税制设计,比如说有一套房的人和有三套房的人,转让房产缴税应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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