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地将限期动工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以下三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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