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办法对征收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烟台市自2011年12月开始执行新的办法。
新的办法对征收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办法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各方面规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并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管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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