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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捂车位有内情 车位涨幅已超过房价涨幅

今晚网-今晚报  2011-06-23 14:08

[摘要] 随着《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全面实施,“一房一价”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同。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细则中规定的有关车位费明示情况却普遍落实得不尽如人意。在车位费公示“羞答答”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复杂内情。

开发商执行“一房一价”比较到位,但是有关车位费的公示却落实得不尽如人意——小区车位费为何“羞答答”

随着《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从本月起全面实施,“一房一价”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同。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细则中规定的有关车位费明示情况却普遍落实得不尽如人意。在车位费公示“羞答答”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复杂内情。

大部分新盘车位费待定

记者日前暗访了市内六区的多个售楼处,基本没有看到明显的车位费公示信息。在位于和平区荣业大街附近的某售楼中心内,记者看到房源的价目表张贴在咨询区域的醒目位置,沙盘附近摆放的资料对住宅区域的绿化率、建筑面积、住户数量、车位配比数量以及物业职责范围等相关信息做了详细说明。但问到车位费时,销售人员只是说开发商还在商议,暂时没有具体信息。在多家售楼处,工作人员均表示车位还未确定赠送、出租或者销售的方式,需要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记者在暗访中只看到一家售楼处公示车位单价在15万元左右。

不透明的车位费情况给一些买房人留下了隐忧。市民牛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家人前几年买房入住不久,小区车位就“变出租为出售”,没有车位的私家车被禁止驶入小区。他买房对车位比较关注。据了解,近年来许多“高档”小区的车位费不断上涨,每月租金涨到300元至400元,地下车库车位售价基本都超过10万元。而众多售楼处有关车位费的信息不仅不明示,还不标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让很多买房人感到无奈。

开发商捂车位有内情

那么现在开发商对车位为何如此“强势”呢?据本市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其中规定地下部分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内的,地下车库就属于投资兴建的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地下车库的处置。由于本市对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一直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开发商有了对车库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很多开发商就比较“牛气”地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规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私家车越来越多,而小区车位配比失调,导致许多小区车位单价上涨幅度已经超过房价涨幅,一些资金链较紧的开发商就把卖车位当成了回笼资金的捷径,甚至把车位当成了“奇货可居”的稀缺品。如果开发商过早地公布了车位单价,将来就难以享受未来车位价格上涨带来的超额利润。

业主维权有法律依据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指出,普通人也有维权的依据。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表明,可销售的车位定义应兼有三个条件,分别是“独立空间,独立结构和能够登记”。在本市,车位产权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之间仍存在着冲突。由于本市当前还缺少车位车库的登记制度,结果使得开发商在处置车库产权过程中实际上也受到一些限制。此外,《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一旦开发商或者个别人“炒车位”,会因侵犯了众多业主的利益而承担违法的责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也表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用部分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费用的涨幅,业主大会可为广大业主维权。对于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一些人士也呼吁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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