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月5日开始,“2011年度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将全面展开,,受理期限从5月5日起到5月18日止,共14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
本月5日开始,“2011年度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将全面展开,,受理期限从5月5日起到5月18日止,共14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本次进行的对市中心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是为了全面掌握市中心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建立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信息数据库和基础档案,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工作提供直接依据。今年申报登记政策与往年相比有新的变化,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
问: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什么?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申报登记是申请住房保障的道程序,只有办理了申报登记、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经本次申报登记入库的家庭不具有申请上述住房保障的资格。
问: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只要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参加申报登记,待申请时再根据不同的保障类型进行收入核定。2010年底市民政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民〔2010〕85号),确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结合申报登记工作统一进行收入认定。为此,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的不同,就是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
问:本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哪些家庭?
答: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3、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生活保障家庭;
4、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问:到哪里办理申报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申报登记家庭如实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并根据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详细告之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城镇收入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领取《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进行重复认定。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如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与原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化的,需领取并填写《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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