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张勇、蔡思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磊、李荷秀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年利率6%×4=24%)计算;以及借款330000元。
5月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张勇、蔡思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磊、李荷秀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年利率6%×4=24%)计算;以及借款330000元。
2012年12月初,两被告通过一个姓卢的人找到第三人,要求将其住房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承诺支付好处费给第三人,第三人表示同意。12月7日,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将原、被告诉争的房产作价300000元卖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12月14日,两被告委托他人协助第三人在铜鼓县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两被告的委托人将该房产证带走,并支付了5000元好处费给第三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对已过户至第三人的诉争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依法对该房产采取了冻结该房产转让、抵押的保全手续。
另查明,2012年7月6日起,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年利率)。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勇、蔡思根向原告卢磊、李荷秀借款,并以其住房担保,原告卢磊担心担保无效,故不同意借款。后双方协商以两被告卖房给两原告的形式向原告借款,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是买卖房屋,而是借款,故在双方合同中有“甲方如在6—10天内将购房预付款全部退回乙方,本协议立即终止”的约定。由此可见,原告卢磊、李荷秀与被告张勇、蔡思根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故两被告未将房屋交付两原告,两原告也未及时主张要求交房。被告张勇、蔡思根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和《土地管理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原告卢磊、李荷秀与被告张勇、蔡思根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两被告以卖房形式向原告借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两被告应当归还两原告借款。因此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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