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处的实际地位
附件二: 配套政策
1、立即进行治理小产权房的试点和利用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
它们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试点,将有助于探索集体土地改革的问题。
2、立即着手研究整个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
步,征收房产税,并坚决控制各地的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如国土部可规定,各地年度地价涨幅和土地出让金增幅不得高于当地CPI水平;第二步,将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第三步,取消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合并后的房地产税,使之成为各地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可采取试点的办法,在5年内完成。
3、改革和完善保障房体系。社会性保障住房只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两种形式,取消现行各种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全部改为公租房。其中公租房的租金仅相当于市场租金的60%-70%。此前已建的各类保障房,必须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转让政府应拿大头。
完善公务员住房体系,所有公务员住房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封闭运行,从此不得上市转让(写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取消面向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等,坚决禁止各种变相的福利分房(参见附件三)。
4、打破行业垄断,向民营企业开放,切实发展服务业、民间金融业。从房地产市场挤出的庞大资金,必须有释放的渠道。
附件三: 有关公务员住房的具体建议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职务、级别建立公务员经济适用房的配售标准。副科级和科级干部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处级和处级干部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40平方米,局级干部160平方米,副部级干部210平方米,正部级干部240平方米。公务员经济适用房,一律按照以上标准建设。
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为准,且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后再配售。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公务员去世后,原则上允许其配偶居住至终老,但不得允其子女或其他亲属等占用。
公务员晋升后,其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相应提高,置换住房时间间隔尽量与干部级别调整节奏保持一致。置换时,退出原住房,换购一套与其职级相符的住房(仅需出资购买新增加的面积部分)。不愿腾退原住房的,可以补差,但补差面积不得超过其职级对应的面积标准(目前补差超标的现象要严厉禁止)。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建房,所有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均实行体系内循环,不得上市转让。该住房不再有符合资格的人员居住后,由公务员所在地政府回收,定价为该住房原售价加购买年限的银行利息(利率以回收当年的1年期利率为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住房,不得变相进行任何福利性质的住房分配。
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其单位拟招用职工人数、拟晋升总数及其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据此制定第二年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总体建设计划、配售计划,并单独成片建设。
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可执行当地政府所定标准的上限。公务员此外不得再额外发放住房补贴。
副科级以下干部提供公租房,租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公租房面积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种,对应相应的职级。
军队干部住房及其管理,比照上述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四、部分专家、学者对房产税的看法(略)
附件五、部分国家和地区房产税政策参考(略)(执笔:袁一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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