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的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晏扬(浙江 媒体从业者)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的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1月18日《新京报》)
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强烈质疑,财政部、国税总局随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了风波。
再次通知,明确夫妻之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既是对当年通告的重申,也是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不仅否定了“加名税”,而且规定夫妻之间任何情形的房产变更都免征契税,给人们吃下一颗“定心丸”。
根本上说,夫妻间房产变更属公民家庭内部事务,不应横插一杠子从中收钱。虽然这一免税政策不能排除个别人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逃避应缴的契税,但是,从“两弊相权取其轻”的角度看,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进一步看,夫妻之外,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这些直系亲属的房产变更,该不该征收契税?以房产继承来作比较。按照《继承法》,公民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税。而直系亲属间的房产变更,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时间差异(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产继承不征税,直系亲属间的房产变更同样不应征收契税。要知道,《继承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契税暂行条例》。
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同理,直系亲属间发生房产变更,也不应从中收钱。
目前房产领域的税费多如牛毛,在此情况下,能免征的税费应尽量免征,尤其要避免在涉及人情、伦理的事情上向百姓伸手要钱,这才是符合税收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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