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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青岛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6-14 09:57

[摘要] 本计分规则适用于市区(市辖七区和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本计分规则适用于市区(市辖七区和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轮候排序工作。

一、按家庭住房面积状况计分(40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40

(二)限价商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40

注释:该条款中的“13”为本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20”为本规划期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

二、按家庭收入状况计分(15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920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920元计10分。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1864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64元计10分。

注释:该条款中的“920元”为2010年度市内七区工资标准,“1864元”为2009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的月均可支配收入。

三、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计分(30分)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含)以上为分值,计为30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30

单身申请人年龄做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销售公告中公布的轮候排序计分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状况计分(15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家庭人口为一人的计5分,家庭人口为两人的计10分,家庭人口为三人(含)以上的计15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10分)

申请家庭依据本积分规则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后,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再次申请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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