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忠县的李欣在主城买了一套房,且交了2万元诚意金,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跟开发商签房屋买卖合同,公司随后将房子另行出售。事后,他找开发商索要诚意金未果,便起诉到法院。
忠县的李欣在主城买一套房,且交了2万元诚意金,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跟开发商签房屋买卖合同,公司随后将房子另行出售。事后,他找开发商索要诚意金未果,便起诉到法院。记者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因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了,该笔诚意金已经转变成购房定金,李欣违约,开发商可不退这笔钱,法院最后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
签完认购协议付定金
李欣是忠县人,为了方便儿子工作,他打算搬到主城居住。2010年11月,他在重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签署了《选房意向单》,并向该公司缴了2万元诚意金。
一个月后,李欣又和开发商签订《房屋定向认购销售协议》,双方约定:李欣购买该小区9栋12层1号房,总价为93万余元,定金以该公司开付的收据为凭,认购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李欣不履行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义务,公司有权解除认购书,而对李欣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还可将李欣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而如果开发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
公司在李欣缴纳的诚意金收款收据上签署“同意转为购房定金”的印章。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双方的联络方式以认购书上写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为准。
错过约定签合同时间
协议签订后,李欣一家三口因事赶回了忠县老家,加上在外地有业务,他一直忙到2011年1月,这时他才赶来主城。随后,他跑去找开发商,想和对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义务,结果发现对方早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李欣认为,开发商将房子另行出售时,没有跟他打电话或者书面通知他解除认购协议。所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万元的“诚意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李欣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其签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他们不退还2万元的款项。而李欣则表示,既然双方没有签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定金一说,“诚意金”就该退还给他。
法院:诚意金已变成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欣缴纳的2万诚意金,在双方签认购协议时,经加盖的“同意转为购房定金”印章后已经转变为购房定金。而李欣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有权按照约定不退定金。而且双方签订认购销售协议时,并没有“先履行通知义务,后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且李欣的“没有合同就没有定金”的辩论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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