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想当初你侬我侬,如今翻脸无情争家产。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年代,不少劳燕们为了在离婚大战中多分身家,可算绞尽了脑汁,令人嗟叹。
法院认为房产虽在丈夫名下,但在结婚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想当初你侬我侬,如今翻脸无情争家产。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年代,不少劳燕们为了在离婚大战中多分身家,可算绞尽了脑汁,令人嗟叹。
在2003年,李芳与王武登记结婚。2006年11月,王武以69万余元在海珠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期款后,另外36万元房款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其后,国土部门向王武核发了房产证,王武为该房的所有权人。
事后,李芳知晓此事,随即提出,该房系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购买,应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王武不允,随即闹至法院。王武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为解决居住问题,用个人财产及家人资助支付首期款,之后在家人资助下向银行支付供楼款,其并没有动用李芳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涉案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其同时提出,如法院认定为共有财产,李芳应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共有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其为支付首期款向家人及银行形成的债务。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王武名下,但实为其与李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双方对此并未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法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故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遂认定李芳诉请“加名”有理。法院认为,该案中李芳只是主张确认共有权,并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故王武主张的购房款及债务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近日,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