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这是记者昨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这是记者昨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还要求,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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