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初,武昌三层楼的赵先生根据有关政策,花4万元购买了单位一套福利房,但一直没有领到应当由单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案例直击】去年初,武昌三层楼的赵先生根据有关政策,花4万元购买了单位一套福利房,但一直没有领到应当由单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如今,赵先生的女儿欲出国留学,急需10万元,赵先生急得束手无策,于是他想到了卖房。谈好了价后,买主许先生要看“两证”,赵先生无法出具,最后双方约定,先办理一份《房屋转让公证》,许先生先支付5万元,然后分期付款,在许先生付清所有房款的前提下,待单位办齐“两证”后,直接将房屋产权办在许先生名下。
但双方拿着草拟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转让公证时,遭到拒绝。
【迷津指点】市公证二处张静涛先生称,的确,这样的房屋买卖协议尽管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仍是一份无效协议——因为赵先生的房屋还没有取得产权,而且,赵先生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售房单位的许可。
再则,即使将来许先生付清了买卖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房款,按有关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也是不可能办到许先生名分下的。因此,公证处拒绝办理这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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