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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5月起施行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3-05 14:08

[摘要] 3月3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于2005年9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

编者按:3月3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于2005年9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

据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新条例对于草案中统一规定23%的公摊面积比例进行了修改,将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其中,在该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此外,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临时过渡补助,新条例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房屋征收部门延期交房时应当增付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以及周转房的使用问题。

与此同时,新条例对有关费用标准的制定明确了授权规定,法制工作室将条例具体内容修改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另外,对于“城中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法制工作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的规定。

据万振东介绍,“城中村”所指的范围必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青岛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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