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政策的原因,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是,当事人为切实保障买卖安全,通过公证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出卖人把房屋的处分权委托给买受人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以期在适当的时候,买受人可以主动灵活地办理过户手续。
编者按:在商品房买卖中,因政策的原因,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是,当事人为切实保障买卖安全,通过公证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出卖人把房屋的处分权委托给买受人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以期在适当的时候,买受人可以主动灵活地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都需要哪些手续?又存在哪些风险呢?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合同
委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XXXXXXXXXXXX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结婚证书(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户籍证明;离婚或丧偶的提供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4)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面临隐性风险
1、委托期限的过长,易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大多办“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的情况假如发生变化,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房产变为遗产,委托人的继承人就可以对房产主张继承权,这种委托书的效力就变得模糊,容易出现纠纷。
2、委托内容的偏差,易出现理解错误。按照委托方的理解,委托公证的初衷是“交易过户手续繁锁,需要跑好几次房产交易所,为了方便,办一个委托公证,买方即受委托人自己跑”,他可能不了解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个人,但他本身的委托内容理解是“委托买方自己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而从委托书的字面理解,变成了“委托受托人出售给其他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
3、委托后不办过户出现错证。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在房屋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管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易对善意取得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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