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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烟台买房遇纠纷 专家支招四种情形可退房

银率网  2012-04-09 09:07

[摘要] 买房置业是很多人一生当中的头等大事,但是在买房过程中总有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后才发觉自己落入陷阱,当其千方百计要求开发商退房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只要购买的新商品房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决绝的选择退房。

买房置业是很多人一生当中的头等大事,但是在买房过程中总有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后才发觉自己落入陷阱,当其千方百计要求开发商退房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如果您在烟台购买的新商品房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决绝的选择退房。

实际房屋面积误差可退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值在 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给予支持。

房屋擅改设计可退房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如果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退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给予支持。

若意外情势变更可退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为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国家对住房贷款政策重大调整而无法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完成余款的支付,这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势必对消费者不公平,故此情形应属“情势变更”,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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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买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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