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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价回落欲退房 专家:房价跳水不成为退房理由

哈尔滨新闻网  2011-12-04 09:15

[摘要] 大多数购房者都以这样一笔账来说明要求退房的原因:房子是自己咬牙攒钱交首付买来的,还有一大笔银行按揭贷款要还。可是,买了不过几个月,还没等到交房,房屋价格就缩水几十万元,让人心里实在接受不了。然而,拿出这样的理由,真的就能要求退房吗?

就在10月23日,位于上海浦东的中海御景熙岸售楼中心,几十名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他们是得知几个月前购买的楼盘每平方米降价6000元的消息后赶来的。一夜之间,他们的房子就贬值了数十万元。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承受这个巨大的落差,纷纷要求开发商按照原价退房。

而在我市也出现了部分购房者“反悔”的现象。我市位于哈西地区的一个楼盘的销售经理向记者介绍,他们正在做期房销售,先期收了买家2万元的认购款,并与买家约定这钱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可以充抵房款。但最近很多购房者来到公司要求退还认购款,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属于投资型购房,他们担心在政府政策的压力下房价会出现跳水,那他们的投资就会受到严重损失。

对购房者这样的举动,有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派认为,这些业主在房价下降后提出退房,是违反了契约精神,不合法。而另一派则认为,我国的商品房定价机制有问题,不够透明,开发商给出的房价水分太大,业主不应当成为这场“房价博弈”中的牺牲品。

要求退房法律不予支持

大多数购房者都以这样一笔账来说明要求退房的原因:房子是自己咬牙攒钱交首付买来的,还有一大笔银行按揭贷款要还。可是,买了不过几个月,还没等到交房,房屋价格就缩水几十万元,让人心里实在接受不了。然而,拿出这样的理由,真的就能要求退房吗?

民事法律专家胡志伟说:仅仅因为房价下降,就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这样的诉讼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法院找不到支持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院作出判决要依据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另外,毕竟房屋买卖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订立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购房者才能要求开发商退房。

虽然人们对房屋投入的情感远远超过其他商品,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购房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房价不可能永远上升,不降。因此买房也不可能只赚不赔。上个世纪末香港楼市崩盘时,就有购房者因为房价骤降,房屋现价低于房屋贷款,一夜变成“负资产”。即使在当时,也没有出现过开发商因此答应购房者退房要求的案例。

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把降价补偿差价写入合同,或者开发商在广告上有过明确书面承诺,否则购房者因降价就要求退房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已经发生的业主大闹售楼处甚至砸毁售楼处设施的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涉嫌违法。

民事法律专家石建容:退房还是有可能的。虽然不能以房价下降为理由退房,不过购房者可通过其他合法理由“曲线退房”,来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要求退房,法院也会支持购房者的退房请求。首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者,或是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另外,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还可能引起退房的还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最后一种退房条件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的承重墙、梁、柱等主体结构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应理性看待不能感情用事

某大学财经学院的金教授认为,尽管高价入手房产的购房者此时要求退房的心情可以理解,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政府调控房价的目标还是社会大众对房价期待的方向,都是房价下降而非上升。毕竟目前还有大量对房子有刚性需求的人群,房价继续高位运行不利于普通大众的利益。正是这个原因,当人们已经习惯将开发商放在对立面时,购房者此次高呼“退房”,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支持与响应。在房价上涨时,购房者并未与开发商共享房子的利润,那么在房价下调的时候也不应要求开发商退差价。单纯纠结房价的涨跌,不利于实现整体房价调控目标,也违反了契约精神。

从年初开始的房价调控政策到年底已经显出成效。随着房价的下调,中国楼市稳赚不赔、没有风险的时代很可能就此结束。疯狂炒房的热潮也会随着房价下降而退却,房子可以理性回归到应有的居住功能上来。不管购房者愿不愿意,楼市的风险时代已经来临。买房子,不仅需要把握时机,还要有能够承受房价涨跌的成熟心态。

金教授还认为,尽管我们用现有法律规定来断定,因房价上升就要求退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事实上,购房者确实处在房产交易的弱势一端。由于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产市场从来都是卖方为主导的市场。作为买方,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几乎没有什么发言权,更不用提与开发商签订差价退还条款了。因此,面对突如其来的降价,购房者有过激反应可以理解。因此,开发商不应把冷冰冰的合同和法律条款当做盾牌,将要求维权的购房者拒之门外,而是应该拿出诚意,与购房者进行理性交流和沟通,达成一些补偿性的协议,让购房者得到一定的心理安慰。

杜绝“空头支票”从制度入手

法律专家提出,退房背后是一直被高房价掩盖着的不健全的商品房定价机制。在现有的定价机制中,开发成本与开发商获得的利润处在不透明状态,购房者处于明显弱势。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得到改变。市场经济下,企业讲求的就是利润。要开发商超越法律和合同条款承担额外责任是不现实的。想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从制度入手,彻底解决房产定价和销售环节的种种弊端。喊冤的购房者在买房时,受到了一定的误导。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片面强调房子的潜力,回避贬值风险,大胆作出口头承诺,却一个字也不落在合同上,成了“空头支票”。另外,企业捂盘惜售、分段放盘等等违规行为,也让购房者对房价中存在的水分产生很大怀疑。一处楼盘中同期交房的不同房子,却仅仅因为放盘销售时间不同,单价就相差几千元。这样的房屋销售模式,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公平的。

还有就是我们现有商品房预售制存在的问题。购房者的银行按揭贷款直接被开发商用于建房。开发商可以非常少地启动资金和非常小的经营风险来运作项目,房产风险被完全转移给了购房者和银行。一旦楼市出现风险,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外,房屋尚未交付,购房者却将房款全数付清,并开始承担按揭贷款,开始偿还本息。这种房屋销售模式也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取消房屋预售制,应该是建立正常的制度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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