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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民新车没上保险被盗 法院判物业免责

齐鲁晚报  2011-11-25 08:52

[摘要] 花20万元刚买的新车在小区内被盗,车主张先生状告物业公司要求索赔。因为张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车辆保管关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花20万元刚买的新车在小区内被盗,车主张先生状告物业公司要求索赔。因为张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车辆保管关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福山区某小区业主张先生花了2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买车后张先生就将车开回了小区泊车位内,打算第二天再去办理相关保险。结果第二天早晨,新车不见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尚未查出犯罪嫌疑人。由于张先生一直按规定每季度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停车占地费,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经济损失20万元。

福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并非车辆保管关系。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并且因此造成自己车辆被盗的证据,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把车停在自己家小区内,物业公司该不该赔、赔多少,关键是看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福山区法院法官称,如果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物业公司又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车辆被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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