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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婚姻法》新解:参与还贷方应保留单据

胶东在线  2011-08-27 11:34

[摘要] 随着《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掀起了民间有关婚姻家庭的大讨论。“网上民声”栏目就此热点问题推出了线上调查,吸引了大批网民参与。祁伟律师,从专业角度对《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可能给老百姓婚姻生活中带来较大影响的条例进行解读。

随着《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掀起了民间有关婚姻家庭的大讨论。“网上民声”栏目就此热点问题推出了线上调查,吸引了大批网民参与。近日,“网上民声”栏目组联系到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对婚姻家庭类、民事类法律服务较为擅长的祁伟律师,从专业角度对《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可能给老百姓婚姻生活中带来较大影响的条例进行解读。

因《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带来的有关“房屋产权”争议已持续了十多天。祁伟律师对这次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房屋产权”的条例进行了解读,指出此次司法解释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权益保护的较为到位,而另一方需要做很多“预防”工作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方保护到位

律师认为,这次新解释第七条及第十条对不动产产权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产权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婚后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

离婚时对共同还贷方进行补偿时应按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

祁伟律师说:“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参与还贷的另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当按照顾子女或是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在《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律师特别强调了法院在选择适用法规时,应该以此为前提。

未付首付参与还贷一方应保留还贷单据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十条直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保护较为到位,律师建议另一方需要多保留相关证据。祁伟律师提醒参与还贷的一方应当注意保留每月还房贷的单据或是银行转账存根,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专业律师对《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有关“房屋产权”内容的解读来看,房屋产权登记人无须做任何“防犯”,因为法律已经为他们想得很“周全”;而没有登记产权的另一方,如果想要维护权益,则需要在漫漫婚姻生活中不断“收集证据”“进行公证”以应对可能会发生的婚姻危机。中国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卞洪登认为,1960年打造的一部《婚姻法》经过几代人,数届人大代表几万人反复推敲论证,确立了夫妻共有财产制。8月13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与夫妻财产共有原则相悖,将可能冲击传统家庭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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