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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小产权房合法性无保障 购房者最好别买

海南特区报  2011-06-01 16:00

[摘要]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些律师、学者以及房地产业内人士。各方对小产权房都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王毅武教授(经济学者):

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本身是非法的,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小产权房的不稳性、偶然性因素很多。从表面上看,交易双方似乎是各取所需,都是利益既得者。其实不然。对买方来说,虽然能以低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获得房源,但它的产权归属、合法性、质量、安全、物业服务等方面却都得不到保障。而对于卖方来说,由于出售的房源价格低,最终影响的恰恰是该小产权房使用土地的所属集体或个人。之前,由于没有一套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托,相关部门在监管小产权房的问题上面临不少困难。随着这次国家14部委制定具体措施,联手行动、“严打”小产权房,相信只要地方政府能如实、及时、彻底贯彻执行,海南清理整治小产权房一定能取得一些实效。

汪志军(房地产业内人士):

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来说,小产权房相当于一个“毒瘤”,它的存在势必影响海南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剔除这个“毒瘤”,将对海南房地产市场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律师李君:

李君表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合法性质,小产权房并不是商品房。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由于小产权房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无法获得房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不能合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也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购房者在购买和使用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一旦遇到一些问题,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购房者不要购买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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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得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能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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