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烟台市政府决定适当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户”认定标准等做出调整。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烟台市政府决定适当扩大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户”认定标准等做出调整。
2008年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标准公布后,2年来市中心区已先后组织6个批次保障性住房供应,累计为9186户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是过去5年的2倍还多,使原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烟台也具备了适当提高准入标准的基础条件,加之接近于现行保障线的非在保群体也有比较强烈的反映,烟台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据悉,省内外城市、特别是周边城市也陆续调整了保障标准。
变化1:调整低收入标准
根据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当前物价指数,将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8300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0500元(含);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3840元(不含)、低于14256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4320元(不含)、低于18000元(含)。
低收入标准调整,将使市区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变化2:“无房户”和“现住房建筑面积”界定标准调整
在原标准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而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住房”在一般意义上通常指“住宅”,导致对自有产权的“非住宅”算不算“住房”存在争议。
因此,此次调整将“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定义中的“住房”一并改为“房屋”。
变化3:住房保障政策首次扩至烟台六区
原标准公布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尚未成立,此次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范围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根据现目前政区划的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首次扩至烟台六区。
烟台六区以外的其他县市也将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而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住房困难标准,此次未作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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