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 “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资金专户化、监管规范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西区已婚无房户按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1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2010年烟台开发区继续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居民“住有所居”。
近期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意见》,按照 “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资金专户化、监管规范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西区已婚无房户按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1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如果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这是开发区首次以现金补贴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户提供购房支持,2010年计划发放住房补贴4200万元。
一是阳光操作,严格审查,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再报送社区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由其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再由社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最后由建设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
二是灵活运作,建立保证金、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机制。申请家庭递交申请时,须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如申报属实,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申请不实,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为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原货币补贴20%的奖励,其余80%予以退还;6-10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金额减少4%;超过10年(含10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财政局按计划将资金拨入指定帐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保证金、货币补贴存储、拨付。财政局、建设房管局、民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通讯员 刘小丽 侯云霞 龙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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